徐州市2026年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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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2026年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告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中残就业〔 2025 〕 13 号)、《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 172 号令)、《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 2017 〕 2 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徐州市 2026 年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以下简称“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 2025 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参加年审。
(二)年审内容
对用人单位 2025 年度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用人单位从业残疾人员进行审核认定;同时,将审核认定的结果实时提供给用人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年审时间
即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如有调整,以中国残联通知要求为准)。
(四)年审方式
- 线上审核(全程网办)
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 http://www.jszwfw.gov.cn/ ),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点击“在线办理”,选择所属辖区进行操作(不能注册法人账号的用人单位除外)。
- 窗口审核(现场办理)
用人单位可携带申报材料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申报审核。
(五)年审材料
- 填写完整的《徐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
- 残疾人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一级 至八级)、伤残人民警察证(一级至八级);
- 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编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 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职工支付的工资或个税申报证明等有效凭证;
- 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通过线上审核并且由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事项无需提交,无法由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事项需上传原件扫描件;通过窗口审核的,需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六)受理范围
市残联受理范围包括: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税收预算级次归属市本级的企业;各县(市、区)残联受理范围包括:本辖区内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税收预算级次归属本辖区的企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驻徐省部属单位等各类组织用人单位。
(七)市区年审点
| 地 区 | 年审点名称 | 地 址 | 就业年审人员 | 联系电话 | |
| 初 审 | 复 审 | ||||
| 市本级 | 市残联窗口 | 徐州市新城区新安路 5 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C 厅(西北部) C34 窗口 | 郭丽丽 | 张 慧 | 80282505 |
| 云龙区 | 云龙区残联 | 云龙区黄山新村黄山美食街北门西隔壁 | 祁琳琳 | 张春法 | 83767727 |
| 鼓楼区 | 鼓楼区残联 | 鼓楼区残疾人联合会(鼓楼区环城街道祥和路祥和公园南侧) | 拾董董 | 朱洪梅 | 87639200 |
| 泉山区 | 泉山区残联劳服所 | 泉山区解放路 189 号(四院向北 300 米院内) | 华 涛 | 任思燃 | 85790116 |
| 经开区 | 经开区残联窗口 | 经开区淮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社会事务综合服务大厅 9 号窗口 | 刘 晶 | 蔡 璐 | 83355007 |
| 铜山区 | 铜山区残联劳服所 | 铜山区珠江路 47 号恒源电器场内 | 付 斌 | 邵 静 | 83915962 |
| 贾汪区 | 贾汪区残联 | 贾汪区贾韩路夏桥医院隔壁 | 魏沙沙 | 胡 萍 | 68976061 |
二、保障金征缴
(一)保障金征缴标准、申报缴纳时间及征缴程序另行公告。
(二)保障金征收机关与职责范围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保障金缴纳
-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经当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按应缴纳的保障金,向征收机关足额申报缴纳。
-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应缴纳的保障金向征收机关足额申报缴纳。
- 对拒报或逾期不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用人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缴纳保障金。
- 对少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及虚报用人情况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重新计征应缴纳保障金。
- 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四)保障金减免
对符合“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条件,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1 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五)市区保障金征收部门服务点
徐州市区税务部门征收缴纳保障金服务点详见徐州市税务局网站公告。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一)实施范围
对市区参加当地当年年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以下简称“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制度。
(二)受理机构和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 向年审业务审核地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提出申请,现场 提交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 《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
- 《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 单位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 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职工支付的工资或个税申报证明等有效凭证;
- 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以上材料,若通过窗口年审提交过的有效材料,无需重复提供。
四、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残疾人实际在岗,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一、二级)或者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一至三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 2 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三)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劳务派遣机构需在中国残联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上提交注册和备案申请,备案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审核。
(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五) 逾期未按时申报审核的 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保障金。
(六) 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残疾人证、 残疾 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残疾人在用人单位空挂名而不实际在岗等虚报、瞒报、拒报情况,其责任自负,并且均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七) 相关政策文件、报表模板、 办理事项告知单、系统 操作指南、社保记录打印流程等请登录“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http://www.xzcl.gov.cn/ )年审通告下载附件查看。
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工作,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和市残联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徐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2026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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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审通告附件.zip